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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體滅火系統一般規定及安全要求
            發布日期:2021-05-11     瀏覽量:391
              氣體滅火系統是傳統的四大固定式(水、氣體、泡沫和干粉)之一,應用廣泛,滅火效率高,滅火速度快,保護對象無污損等特點。今天我們分享氣體滅火系統的一般規定及其安全要求。

              一、一般規定

              1. 濃度確定

              1)采用氣體滅火系統保護的防護區,其滅火劑設計用量或惰性設計用量,應根據防護區內可燃物相應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經計算確定。

              2)有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惰化設計濃度;無爆炸危險的氣體、液體類火災和固體類火災的防護區,應采用滅火設計濃度。

              3)幾種可燃物共存或混合時,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應按其中最大的滅火設計濃度或惰化設計濃度確定。

              2. 組合分配系統

              1)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防護區采用組合分配系統時,一個組合分配系統所保護的防護區不應超過8個。

              2)組合分配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按儲存量最大的防護區確定。

              3. 預制滅火系統

              1)一個防護區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其裝置數量不宜超過10臺。

              2)同一防護區內的預制滅火系統裝置多于1臺時,必須能同時啟動,其動作響應時差不得大于2s。

              4. 噴頭保護高度和保護半徑

              1)噴頭的保護高度和保護半徑,應符合下列規定:

              最大保護高度不宜大于6.5m。

              最小保護高度不應小于0.3m。

              噴頭安裝高度小于1.5m時,保護半徑不宜大于4.5m。

              噴頭安裝高度不小于1.5m時,保護半徑不應大于7.5m。

              2)噴頭宜貼近防護區頂面安裝,距頂面的最大距離不宜大于0.5 m。

              5. 其他規定

              1)滅火系統的滅火劑儲存量,應為防護區設計用量與儲存容器內的滅火劑剩余量和管網內的滅火劑剩余量之和。

              2)滅火系統的儲存裝置72小時內不能重新充裝恢復工作的,應按系統原儲存量的100%設置備用量。

              3)滅火系統的設計溫度,應采用20℃。

              4)同一集流管上的儲存容器,其規格、充壓壓力和充裝量應相同。

              5)同一防護區,當設計兩套或三套管網時,集流管可分別設置,系統啟動裝置必須共用。各管網上噴頭流量均應按同一滅火設計濃度、同一噴放時間進行設計。

              6)管網上不應采用四通管件進行分流。

              二、安全要求

              1. 防護區應有保證人員在30s內疏散完畢的通道和出口。

              2. 防護區內的疏散通道及出口,應設應急照明與疏散指示標志。防護區內應設火災聲報警器,必要時,可增設閃光報警器。防護區的入口處應設火災聲、光報警器和滅火劑噴放指示燈,以及防護區采用的相應氣體滅火系統的永久性標志牌。滅火劑噴放指示燈信號,應保持到防護區通風換氣后,以手動方式解除。

              3. 防護區的門應向疏散方向開啟,并能自行關閉;用于疏散的門必須能從防護區內打開。

              4. 滅火后的防護區應通風換氣,地下防護區和無窗或設固定窗扇的地上防護區,應設置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宜設在防護區的下部并應直通室外。通信機房、電子計算機房等場所的通風換氣次數應不少于每小時5次。

              5. 儲瓶間的門應向外開啟,儲瓶間內應設應急照明;儲瓶間應有良好的通風條件,地下儲瓶間應設機械排風裝置,排風口應設在下部,可通過排風管排出室外。

              6. 經過有爆炸危險和變電、配電場所的管網、以及布設在以上場所的金屬箱體等,應設防靜電接地。

              7. 有人工作防護區的滅火設計濃度或實際使用濃度,不應大于有毒性反應濃度(LOAEL濃度),該值應符合規范附錄的規定。

              8. 防護區內設置的預制滅火系統的充壓壓力不應大于2.5 MPa。

              9. 滅火系統的手動控制與應急操作應有防止誤操作的警示顯示與措施。

              10. 熱氣溶膠滅火系統裝置的噴口前1.0m內,裝置的背面、側面、頂部0.2m內不應設置或存放設備、器具等。

              11. 設有氣體滅火系統的場所,宜配置空氣呼吸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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